一、总则
(一)为深化入库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分包队伍专用库、材料供应商专用库的招投标使用行为,提高劳务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响应公司项目的竞标积极性,强化对劳务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的考核评价,根据公司制定的《劳务分包队伍入库管理办法(试行)》、《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材料供应商入库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我公司所有劳务分包队伍及材料供应商。
(三)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队伍及材料供应商评价是指采购人在投标活动后对参与投标的劳务分包队伍及材料供应商投标及履约过程中的投标响应、信用表现、能力水平、服务效果等评价管理进行客观反映、量化打分。
(四)参与量化打分的评价人为:审计商务部、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及其他使用单位等。审计商务部负责投标过程中的量化打分;项目部及其他使用单位负责履约过程中的量化打分;工程管理部负责投标前量化打分并汇总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五)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按第二(八)情形进行客观反映、量化打分,如实评价劳务分包队伍及材料供应商参与投标、履约合同等行为,对评价结果负责。
(六)以公司发布招采公告的单个项目对分包队伍及供货商进行考核评价,采取“单项计分、滚动评价、年度考核”方式,单次计算评价量化得分,动态统计评价结果,年度汇总累计评价得分并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农民工工资纠纷、现场是否服从管理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七)评价采用量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8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八)评价人对劳务分包队伍及材料供应商行为按以下情形打分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变更入库登记信息,未及时告知更新的。
(2)电话通知参与投标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
(3)电话通知参与投标活动,未明确给予回复的。
(4)明确回复参与投标活动,未到场参与的。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0分。
(1)开标过程中如有疑问,不举手示意;大声喧哗,干扰会议正常进行的。
(2)开标过程中不遵守会场纪律,不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的。
(3)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出现废标现象的。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0分。
(1)投标单位相互串标、围标的。
(2)投标单位哄抬物价,恶意降低报价,恶意竞争,扰乱招投标活动的。
(3)公示期间有投诉且核实属实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
(5)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的。
(6)劳务分包队伍组织的项目班子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项目班子组成按照《劳务分包队伍入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7)劳务分包队伍在履约过程中,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
(8)劳务分包队伍在履约过程中,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造成上访等影响的。
(9)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分包的。
(10)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的。
(11)存在弄虚作假提报供货清单或结算清单的。
(12)供货质量不合格的;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公司损失的。
(13)履约过程中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九)在同一项目投标活动中,出现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记分,累计扣除,直至零分。
(十)单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于下季度首月10号前汇总形成评价结果,并留存评价档案(签字版)。
(十一)计分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重新计分。
三、评价结果应用
(十二)根据评价结果,对劳务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进行管理。
1.近5次评价结果平均值为优秀,且无不合格评价的,将纳入优秀劳务队伍、供应商系列,优先与其合作。
2.近3次评价工作中出现一次评价不合格的,由工程管理部进行约谈。
3.一个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给予警告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清退出库。
(1)一个年度内出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评价不合格的。
(2)一个年度内未参与投标活动次数达到招标活动总数40%的。
(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损害公司形象、声誉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附则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